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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员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外贸业务员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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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发于公众号 翼贸通WINGTRA(ID:chinawingtra)

作为一位业务熟练的外贸业务员,需要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知识和信息。特别是今年为了“稳外贸”的目标,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加强对进出口的政策支持,不仅将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还简化了出口退税流程。

业务员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和小翼一起来看看吧!

01 退税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01

确认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子系统中拟申报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已传输到位。

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出口退税联网稽查”子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

选择“报关单查询下载”,输入报关单号或出口日期,选择“结关报关单”进行查询,确认拟申报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已传输到位,即状态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

提示: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的话,则需要联系受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退税申报。

02

从供货方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点击“退税勾选”项下的“发票退税勾选”;

输入开票日期范围,选择勾选状态为“未勾选”的发票,点击“查询”,勾选拟申报退税的发票,点击“提交”;

点击“退税勾选”项下的“退税确认勾选”,选择状态为“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发票的勾选认证。

02 退税流程有哪些简化?

01 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简化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以前需要同时报送《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现在,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以前需要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现在,仅需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02 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取消

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以前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现在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 (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以前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 关举证资料。

现在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03 出口退(免)税申报可申请撤回

以前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或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无法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或所属期)申报数据。

申请撤回时,外贸企业按申报批次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按所属期申请撤回退(免)税申报

此外在申报渠道方面,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已上线,便捷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加。

03 还有这些事项需要注意!

01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外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提示:

(一)2022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4月20日(若申报期限延后则以最新通知期限为准);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2 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21年度出口的货物,没有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应于2022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在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后,也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3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 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04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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