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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区促进外经贸发展激励政策

潍城区促进外经贸发展激励政策
厦门商城系统开发

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在国际贸易及投资面临新形势、新特点的情况下,积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打造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推动外向型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提升我区开放发展水平。

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潍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118号)、《***潍坊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潍发〔2020〕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出台目的:

制定促进外经贸发展和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激励政策,对于推动全区外经贸稳定增长、招商引资和物流业整合提升、集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全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重要举措:

一、利用外资方面

1、鼓励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鼓励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区传统企业改造重组,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文件,以上利用外资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2、鼓励引进外资大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相关政策,省、市、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其中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但不足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2000万美元但不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落实不低于3%的奖励比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进行奖励后,奖励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补足。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上年排名为准)在我区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

3、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优势。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文件,潍城经济开发区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且居全市前三位,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利用外资额达到全市前10位,组织申报省统筹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激励社会化招商引资。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引荐合同外资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项目合同外资额1/3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当年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不享受该奖励,本项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文件,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海外潍坊商会,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5、要素指标向外资项目倾斜。对年度新增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申报纳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库,争取申报省级重点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煤耗指标,其中新兴产业类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申请省里统筹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实行污染物削减性预支,优先保障重点外资项目。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文件,对年度增资和新设立外资项目当年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市区两级优先提供用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保障。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21〕4号)文件,以上利用外资政策奖励资金的兑现,除明确负担机制的,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对我区招商引资起到重大促进作用的,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提高的奖励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对外贸易方面

1、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对出口总量大、增速快的一般性贸易企业,出口总量大、增速快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以来新引进且对我区拉动作用强的一般性贸易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由区级财政进行奖励和支持。

2、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对经省、市首次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最高支持100万元、50万元。对年跨境电商进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且交易额列全市前三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省教育厅批准在相关专业基础上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50人的高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根据我区跨境电商发展需求,按照年度跨境电商培训计划,鼓励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及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线下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对组织班次50人以上且培训30课时以上的培训机构(企业),每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单个培训机构(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B出口增长快、贡献大的,提高出口额奖励比例。对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且服务企业30家(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建设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在潍坊海关备案的海外仓,按照不高于海外仓建设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平台)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平台)租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在潍坊海关备案的海外仓,按照不高于实际租赁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平台)补贴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投资新建、经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对其配备的查验设施和软件系统,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3号)文件,以上政策涉及支出,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我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由区级财政进行重点支持。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服务贸易园区、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省、市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支持出口山东货源地产品。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山东货源地产品出口额占比100%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山东货源地产品占比以商务部门认定为准。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区内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的,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符合潍坊市《“千企百展”境外市场开拓计划》的“展中展”“潜力展”“重点展”展位费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80%、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支持资金最高30万元,其他展会帮助申请中央外经贸资金。市级财政对企业参加线上境外交易会、云展会参展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扶持资金最高3万元。外贸企业在2020年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ebay、世界制造网、广贸天下网、米奥兰特247网展平台等第三方知名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且企业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入驻企业入驻费、增值服务费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支持金额最高2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本条政策涉及的支出,市与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企业本年度新获得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按照上级政策帮助申请补助。

6、支持培育发展外贸新业态。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市级财政最高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且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市场运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市场运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分别支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且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最高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0万元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区级财政一次性最高分别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海外仓,且潍坊市内企业当年通过该海外仓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最高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未达到市级奖励标准,但我区企业当年通过该海外仓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最高分别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稳外贸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8号)文件,在我区注册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含平台企业),当年度代理潍坊市以外企业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市级财政按不超过代理进出口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未达到市级奖励标准,但年度代理潍城区以外企业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区级财政按不超过代理进出口额的2‰给予支持(按当年度美元对人民币平均汇率计算)。

对以上同一事项、同一项目,企业如已享受国家、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不再予以支持。同时符合区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时符合本文内多项激励政策的,可以叠加执行。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事项每年兑现一次,年度数据的认定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政策的企业,一律不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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