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
01
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全自营交易平台
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且通过自营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 100 万美元,对其 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 1 美元 0.03 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1 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 1 美元 0.05 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
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
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非全自营交易平台
进驻平台的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的中山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且企业在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分别按照每 1 家 1 万元、5 万、1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
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形成规模效应
01
企业自行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达到10万美元
对企业完成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首次达到 10 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 3 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2
企业自行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达到100万美元
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 100 万美元,对其 1 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 1 美元 0.03 元的标准奖励企业;1 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 1 美元 0.05 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三、鼓励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01
市设立的保税展示展销中心销售额补贴
对经海关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保税展示展销中心,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 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 100 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 10 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02
市设立的保税展示展销中心面积补贴
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在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 1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分别按照展示展销中心经营面积 20 元/㎡/月、50 元/㎡/月的标准奖励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 200 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
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 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新增列入国家、省级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海外仓运营企业 300 万元、200 万元。
申报时间
本专项资金按季度进行申报和拨付,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申报主体可选择每季度进行申报或累计多个季度进行合并申报。本年度发生的项目(或数据),最终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本期(第一期)申报于2021年7月19日前按申报程序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并报送纸质资料至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申报通道
申报材料
(一)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全自营交易平台)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跨境电商平台ICP备案登记复印件及网上截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上截图;
4、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企业注册信息截图(需显示企业所属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
5、企业在全自营交易平台的线上交易额清单及平台后台交易数据截图;
6、进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1239、9610、9710、9810)复印件及海关单证汇总清单(附件3)。
(二) 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非全自营交易平台)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跨境电商平台的ICP备案登记复印件及网上截图、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网上截图;
5、进驻跨境电商平台的中山企业名单及进驻证明(合同、协议等);
6、进驻跨境电商平台的中山企业线上交易额清单及平台后台交易数据截图;
7、进驻跨境电商平台的中山企业报关单(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1239、9610、9710、9810)复印件及海关单证汇总清单(附件3);
(三) 鼓励跨境电商形成规模效应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后台交易额统计截图;
5、报关单(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1239、9610、9710、9810)复印件及海关单证汇总清单(附件3)。
(四)鼓励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海关批准在我市设立保税展示展销中心的文件;
5、保税仓租赁合同或协议;
6、保税展示展销中心场地租赁合同、付款证明;
7、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后台的保税进***易额统计截图;
8、报关单(监管方式代码为1210、1239)复印件及海关单证汇总清单(附件3)。
(五)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
1、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获国家级或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文件;
4、获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在资金申报截止日期结束前仍在正常运营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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