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职权保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流程
1 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2 查发
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主要以侵犯商标权为主,通常采用瞒报、伪报、藏匿等方式企图蒙混过关。海关通过对申报商品进行风险分析,实施重点查验,对侵权货物藏匿高发区进行重点排查。
3 确权
当海关依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时,会立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并提供海关掌握的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须对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确认。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伪报、瞒报情事的,海关会在《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中告知预估货物数量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的担保金额。如确认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出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开始立案调查,并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4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处置
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制发《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其他需注意事项
海关启动依职权保护不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但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书面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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