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商卖家的员工(尤其是运营)在任职期间自己也在销售平台开店,极端的甚至有亚马逊的运营人员自己开店跟卖公司的产品,对此该怎么应对呢?下面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思路。
案件事实
钱某为A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钱某跟A电子商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保密协议里约定:钱某在职期间,未经A电子商务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A电子商务公司同类的产品或业务,不得参与经营与A电子商务公司及关联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述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劳务或任何服务;钱某违反前述义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A电子商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钱某从A电子商务公司处获得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倍,同时钱某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A电子商务公司。
A电子商务公司在亚马逊平台开网店,销售服装等。入职一年后,钱某与A电子商务公司的另一名担任采购的员工吴某一起在亚马逊平台开了一个网店,并注册了商标销售服装。采购吴某以私人名义在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处采购了500件服装,在服装上缝上了她们自己注册的商标,并在她们开设的亚马逊网店上销售。
A电子商务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向A电子商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多元和向公司返还违约获得的收益3万多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A电子商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钱某的行为构成“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故对A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A电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A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二份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作为A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不能经营与用人单位经营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钱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A电子商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1万多元,明显超过A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及双方签订的涉案《保密协议》已明确约定钱某违反前述义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A电子商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钱某从A电子商务公司处获得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倍,故钱某支付违约金应当按照其年度从A电子商务公司获得薪酬总额(即X元)的二倍计算,即钱某应当支付A电子商务公司违约金Y元(X元*2倍),关于A电子商务公司主张的超出该部分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A电子商务公司主张钱某应当返还违约所获利益3万多元,A电子商务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钱某的违约行为所获取利益具体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A电子商务公司主张钱某应当返还其违约所获利益3万多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A电子商务公司违约金Y元;3、驳回上诉人A电子商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钱某负担。
律师点评:
除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高管等规定有竞业禁止义务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需要跟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时就需对此进行约定。在发现员工有违反约定时,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
(来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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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跨境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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