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减少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少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扩大船舶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降低货主企业和船舶公司的物流成本,促进港口商业环境的优化。
一、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以港口作业承包费为子项,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引航(移泊)定向降低收费标准
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对以下港口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进行分类降低,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号(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引导船舶超过1.2万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2)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即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号(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引导船舶超过12万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算。其中,2023年12月31日前,上海港将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2024年1月1日将降低10%。
三、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船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长江干线港口150米及以下的中国船舶。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港口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施港口经营服务费目录清单和宣传制度,并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公布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收取货物港口费,不得增加价格。不得通过各种手段伪装提高收费标准和强制性收费。拖轮经营者不得超出范围或标准。
各级交通(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经营者和单位传达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港口经营市场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港口货物管理、拖轮、栅栏服务等市场运营应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厦门商城系统开发 据外国媒体报道,亚马逊最近宣布了一项新的试点计划,旨在通过招标获得更多的存储空间,让那些限制库存容量的卖家。 当地时间2月24日,IPI分数在350-400之间的卖家收到亚马逊发来的电子邮件,邀请他们使用名为“存款”的电子邮件
码刀科技(www.lekshop.cn)是国内知名企业级电商平台提供商,为企业级商家提供最佳的电商平台搭建(多种模式电商平台搭建:B2B/B2B2C/B2C/O2O/新零售/跨境等)、平台管理系统开发及互联网采购解决方案服务, 联系客服了解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