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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合肥伍伍壹公司诉上海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律案例】合肥伍伍壹公司诉上海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合肥伍伍壹公司诉上海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案中在先权利的认定

  【案情】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于2007年4月创立的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P2P公司,网络平台域名为ppdai.com,中文名称为拍拍贷。被告在网站、企业宣传中多次使用“”、“”标识,并经多家电视台、报纸、杂志报道。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则是从案外人处受让注册于2010年的“”、“qq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但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使用的“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多家报纸、杂志的大量报道,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被告网站,故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告的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享有“”等标识的在先使用权益,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浦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的“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警示作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利的判决使中国第一家新业态互联网金融P2P平台涉险度过更名危机,一方面遏制了针对新兴创业型企业的商标抢注行为,另一方面提升了此类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以新模式、新技术起家的企业而言,保护自身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法院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判断商标在先使用的方式,进一步拓宽了法院在涉“四新”类案件中对相关事实查明方面的审理思路。(来源:知产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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