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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会闭幕,两会期间“跨境电商”也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除了上面常听的海外仓、出口退税的内容,本次两会还专门提到了“股权激励”,现在做股权激励的卖家越来越多了,这个话题也和咱们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柳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建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制度保障,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可谓是“一针见血”,为企业有效利用股权激励这一核心人才激励手段雪中送炭!
一、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税负较重的问题
1、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缴纳规定:“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有些员工(激励对象)还没想要卖出股票,就要被征税(还没收入呢,就要先交税?),有的员工会因为无法承受高额的税收,提前套现拿钱,这显然与企业长期激励的初衷的是不一致的。
2、根据规定,原始股纳税的税率为20%,而针对受激励的经营管理团队股权激励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最高可达到45%。管理团队如果要交这么高额的税金,企业在吸引这些管理人才加入激励计划时受到阻碍,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希望核心团队持有较多激励股份的初衷和诉求。
3、企业所得税方面:直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实际行权或者限制性股票解禁时才可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利润承压问题较为突出。
4、上市公司业绩方面:按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终止股权激励时,需按可加速行权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涉及的剩余费用。
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在终止股权激励时,需要大量计提管理费用,但此时,因为有些员工并未行权完毕,股份还未增加、股东权益也还未被稀释,这种做法对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对股价倒挂(也就是公司的股价比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股价还低的情况,员工行权反而还亏了)等已经无法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果不想确认加速行权费用,则只能继续等待,是很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的。
二、建议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柳磊表示,为提高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
第一,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
建议参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即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并按当期转让该股权实际取得收益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第二,建议将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税率参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进行征收。
现行税法中,股权激励是在行权时就要所得税,对于员工(激励对象)来说,负担着实有些重。
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此次代表提出,建议优化为:对个人转让股权激励获授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议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的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
第四,取消《会计准则》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
建议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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