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今天,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了最近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告》的内容,核定征收范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符合财税要求的企业〔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核定征收方式: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4%执行。
审批征收程序: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审批、征收和评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试验区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种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规定的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上述规定发生变化,请遵守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有关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据《电子商务日报》报道,为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发展,促进对外贸易模式的创新,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方便企业核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201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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