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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

税务总局解读: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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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本解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据了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按4%执行。

《解读》指出,综试区批准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种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规定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家对小微利企业的认定和标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2. 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3.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而根据(财税)〔2019〕13号)对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分别减少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税负降至5%和10%。

因此,税务专家表示,小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法需要逐步计算:

1、年销售收入≤2500万

假设2019年A跨境电商企业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按应税所得率为4%,应纳所得税为100万元(2500万*4%)。同时,由于A企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按5%的税率计算,即5万元。

2、2500 万

假设B跨境电商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300万元(7500万*4%)。根据包容性减税措施,B企业应纳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因此,按10%的税率计算,即30万元。

年销售收入超过7500万元的,按一般企业所得税的25%征收;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四种类型:(1)国债利息收入;(2)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3)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4)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下是公告原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1、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内未取得有效采购凭证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

2、主要内容《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事项,旨在为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经营方式。

(一)核实征收范围,配合实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要求的企业〔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商业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核定征收。

(3)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准确计算收入,为了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经营,综合试验区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批准应纳税所得率来批准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较小。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的发展,综合试验区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征收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放)〔2008〕30号,批发零售贸易行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即统一执行4%。

(4)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审批、征收和评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

(5)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综合试验区批准征收的优惠政策,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种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规定的小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上述规定发生变化,请遵守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有关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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