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KSHOP讯)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刚才听到德国教授对欧洲电子商务法律的介绍,有很多知识上的收获。同时,也有一个特别鲜明的感受:当中国学者谈电子商务以及相应的立法时,和欧洲学者基本不在谈同一个事情,二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因为我本人曾经有机会参与《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最近几年对网络交易监管、电商这块的规制也比较关注。所以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电商法》的基本体系。这是我的同事,江溯教授布置的命题作文。 在过去的10年中,随着电商产业快速发展,我国的立法立规马上跟进。其中最核心,放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非常有特色的一部法律就是2018年8月31日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当中国学者谈电商法时,更多是从这一所确立的法律框架来谈电商问题。而刚才德国教授结合德国语境或者欧盟语境讨论电商,更多是在讨论:借助于互联网进行远程交易时,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合同领域出现的诸多特殊问题。而我国谈电商,更多是对于新的商业模式如何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和规制体系的问题。这两个视角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在《电商法》之外,对电商合规来说还有一些非常关键的部门规章,比如为了与《电商法》相配套,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各部委针对其主管的领域,在出现线上新业态时,也会把自己的管理职能延伸到电商业态。这里我没有列出一个详细的表。如果做旅游电商合规,要看文旅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的管理规定;如果是招聘服务企业,现在全是在线招聘,则需要关注在线招聘平台的相关规定。还有在线教育、网约车、在线医疗等,均是按照这个思路来发展法律体系。在中国,以《电商法》为中心,催生出一系列新的规范,形成非常宽泛的法律部门。 针对特定的电商业态,还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相应规范性文件。因为今天集中讨论跨境电商,所以我只举这方面的例子。比如对于中国从事跨境进口的企业,486号文,如同跨境进口电商领域的“小宪法”,支撑着中国跨境进口行业涉及的主要制度框架。这个文件由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另外,针对外卖骑手,这种新就业形态怎么保障权益,也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这都是中国法律规则表现的一种特殊形态。 谈中国《电商法》体系,还有一个板块,我称之为传统法律的E化。当传统法律面临着挑战,发生线上场景,线上新问题的时候,会对传统法律,进行针对线上新业态/新问题的修订。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后面会提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实际上都是采用“搭载式”、“拓展式”的法律规则的发展模式。比如传统的反垄断规则,为了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就对反垄断法进行修订,增加专门的处理平台或者数字经济、电商等领域的反垄断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更突出,除了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外,最近的修订,专门增加了所谓的“互联网专条”(第12条)。最新的反法征求意见稿,大大增加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象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传统上就是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什么问题。但当出现餐饮外卖、食品外卖这种产业形式时,马上在《食品安全法》增加关于餐饮外卖平台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后一次修订,也针对当平台出现时,消费者在平台遭受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就是非常典型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这是我的一个简单的不完全的归纳。… Read More »当我们说《电子商务法》 我们究竟是在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