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国内外电商知名企业在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落户且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的全国性总部(或全国性结算中心),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新落户且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区域结算中心),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5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
第四条 对新注册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总价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不超过租金2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新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业务的电商法人企业或者第三方物流法人企业,引进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配送车辆购置费用、物流仓储配送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20%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子商务孵化服务类法人企业,孵化服务电商企业达30户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综合补贴(按实际投用面积计算),补贴期限为2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书面授权的代理招商单位,每新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营50强企业在区内建立结算中心、区域性总部,且引进当年线上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且入驻率达到60%以上,对园区(基地、楼宇)内所有电商企业年度形成的区级贡献总额首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电商企业
第九条 鼓励传统农工商企业和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分离成立的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
第十条 对已落户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其年线上销售新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商城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市级名牌以及“三品一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巴南原产地农产品,经区内电商企业网上销售,且单个电商企业单品线上销售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级、重庆市级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获国家级、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城乡电商网络
第十五条 对区内电商企业在村级建立20平方米以上,且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指导至少1人或者1个专业合作社成功开设电商网店,配备电脑、电子称等设施设备,设置货架、储存柜、触摸屏电子商务操作平台,开通网络宽带及Wi-Fi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且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对区内电商(快递)企业在城市社区建设以快递包裹智能配送终端为核心的综合服务网点,配备有专门的存储柜及监控设备,至少与2家及以上快递企业合作,且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五章 电商平台
第十七条 对自建一级域名B2B、B2C平台的区内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O2O模式的区内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区内企业独立建设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不超过其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年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第六章 跨境电商
第二十条 对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并在区内注册的电商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的,年线上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平台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在区建设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房屋租金和装修等后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建立海关单独监管系统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系统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保税商品O2O实体展示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新登记注册入驻从事保税贸易的法人企业,线上年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凭海关业务单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当年线上销售每增长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电商人才引进
第二十三条 对区内电商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巴南委发〔2013〕37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持按年计算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区级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三)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五)线上销售金额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兑付。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时具备享受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企业在申报扶持政策时,申报扶持金额不得高于享受扶持年度对区级贡献额度的50%。凡已享受区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或移往区外的,由区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凡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依法纳税、不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享受本扶持办法。若享受本扶持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要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新入驻”、“新注册”企业,是指本办法下发以后在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重大电商项目、龙头电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相关政策,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区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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