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电商大发展的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安全问题以及法律风险逐渐对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和国家政策监督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跨境电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从刑事领域来看,涉及跨境电商的罪名主要是走私名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走私废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为常见,走私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从民事领域来看,既有在正常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买卖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也有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所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和专利权纠纷等。从行政法领域存在因触犯海关监管类法律法规导致的行政处罚和政府监管的合规风险等。 01.走私风险 (1)伪报贸易方式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拆分、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如案例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骆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该案被告采取制作虚假个人消费者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的手段,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将本应按一般贸易进口的嘉实多、美孚、福特等型号润滑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伪报成消费者个人自用物品进口,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又比如广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彭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被告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某品牌果汁,通过某公司跨境电商平台伪报成个人跨境直购果汁走私入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低报价格,根据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单次交易5000元、年度交易26000元的限值要求。因此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为偷逃税款或不正当享受跨境电商零售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报低价格,与物流公司签订类似的“包通关”协议等方式将不应当以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低报至交易限值内,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如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某跨境电商平台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红酒由某某云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并在境内销售。在申报进出口过程中,深圳某投资公司还联系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低报价格,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偷逃应缴税款,构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3)退货漏税。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如发生退货,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但“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实践中,有些消费者因为其他原因超出30天才退货,或者电商企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国内仓库而非退回原保税区仓库,这种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仍需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偷逃税款。… Read More »跨境电商法律风险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