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活跃的美国政府机构之一,美国联邦贸易交易委员会(FTC)常年四处出击,对企业和巨头进行无情打击。而在今年年初,FTC又盯上了竞业禁止协议。FTC在1月4日对外发布了一份声明称,该委员会拟制定新规,在全美范围内禁止企业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性条款,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所谓的竞业禁止,其含义是通过法律和条款的签署约束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不得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项法律制度的原意是在不违反员工自由择业权的基础上,给予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应手段,避免掌握关键技术机密的员工被挖墙脚,出逃至竞争对手处。 我国劳动法对竞业禁止协议有相关条款限定其适用范围。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涉及基层员工。此外,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表示法院应支持员工索取至少30%的竞业限制补偿,诸如此类。 尽管这一法律制度的设立在法理上有迹可循,但现实的法律实操往往超出预先设定的框架。如企业方在合同中设立不成比例的高昂违约赔偿金、并对“竞业公司”刻意采取模糊定义等限制员工去向等等。由于法律维权往往需要消耗大量人力和资源,个体在面对企业签订的不平等条款时时常处于劣势。一名知乎法律大V评论称这让这一机制变成了“对劳动者的变相惩罚机制”。 FTC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看法则更不客气。在官方声明中,FTC明确表示竞业禁止协定时常会演变为剥削性行为,认为其会严重压缩员工薪资、阻碍创新与创业行为。而在这一法条的立命之本“保护企业机密”方面,FTC认为,目前美国加州、北达科他、俄克拉荷马州等不允许竞业限制的州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企业拥有竞业协议以外的秘密保守手段。值得一提的是,这三大州中的加州自1872年就立法禁止了竞业协定的签署。… Read More »阻碍创新创业,美国政府拟制定新规:全美取缔“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