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编者按:2015年2月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1991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改。尤其是对电商而言,首当其冲的就是电子合同管辖约定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首次明确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州中院首次适用该条款,认定天猫交易的电商协议管辖约定无效。这对电商无疑是个警醒:电商们,该对你们的电子合同修改啦。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天猫”交易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根据今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经营者在格式买卖合同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管辖条款无效,并以网络交易管辖新规则确定了管辖法院。此案在苏州市范围内率先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新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4年5月中旬,苏州人许某通过支付宝付款的方式,从一家汽车用品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3副木珠汽车坐垫。后来,因坐垫将汽车真皮座椅染色,许某与卖家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中,卖家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在天猫网站售后服务里明确规定,网购纠纷的地域管辖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家在本店购物后不管有无看到此地域管辖说明,一经交易付款均默认此条规则)”,故买卖双方已协议约定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该约定由网店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虽未经双方签字仍应视为有效条款,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卖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认为天猫网店关于“买家在本店购物后不管有无看到此地域管辖说明,一经交易付款均默认此条规则”的约定显失公允,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许某购物时未进行合理提示,应认定无效。… Read More »【法律案例】苏州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审结首例网购管辖异议案